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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13條

代辦所投遞郵件所需之車輛,得向管轄郵局領用。其修理費及車胎,由郵 局負擔。 代辦所投遞郵件使用自備車輛者,得發給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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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