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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14條

代辦所投遞及接送郵件人員,應一律穿制服。 前項制服由管轄郵局按期配發,並應妥為保管,不得借供他人穿用。撤銷 委託時,應全數繳還管轄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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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