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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代辦所規則 第25條

代辦所在同一年度內有不按址投遞、延誤、遺失或毀損郵件之情事者,依 左列規定處分之: 一、第一次查獲者,扣減當月份酬金或投遞津貼相等於國內平信起重郵資 十件之金額。 二、第二次查獲者,扣減當月份酬金或投遞津貼相等於國內平信起重郵資 二十件之金額。 三、第三次查獲者,扣減當月份酬金或投遞津貼相等於國內平信起重郵資 四十件之金額。 四、第四次查獲者,撤銷其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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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