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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業局辦事細則 第11條

會計處職掌如左: 一、儲匯營業預算、決算之研究、分析、編審事項。 二、本局及各郵區預算之分配執行及資金營運之策劃、分析、報告事項。 三、儲匯憑證之繕製、帳目之審核登記及會計財務報告之編報事項。 四、儲匯財務收支之審核及債權債務之登記、檢查事項。 五、本局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案件之審核事項。 六、儲匯固定資產異動登記、折舊攤提、價值重估之辦理及保養檢修、報 廢換新之會核事項。 七、本局耐用物品之審核、登記管理與移轉事項。 八、本局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及銀行存款之檢查、報告事項。 九、儲匯會計制度及有關儲匯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研擬、修訂及核議事項 。 十、本局及其他有關內部審核事項。 十一、儲匯統計資料之蒐集、審核、分析、報告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儲匯會計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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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