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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7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外,其計算方式及條件,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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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