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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6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時,應填具契約變動通知書,連同保險單送交經辦郵局辦理;其保險費已付足一年以上者,得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發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條件及金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其金額不得少於保單價值準備金百分之九十。 要保人終止躉繳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應返還全部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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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