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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8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過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 前項借款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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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