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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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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