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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並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 一、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 (二)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 (三)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檢視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五)要保書。 (六)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七)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八)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損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九)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保險業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十)檢視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二、核保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核保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核保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風險控管說明書。 三、理賠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理賠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理賠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精算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精算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精算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計算說明書暨相關報表。 (六)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七)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八)分紅人壽保險契約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與紅利分配辦法。 (九)投資報酬率未達預定利率時因應聲明書(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適用)。 (十)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十一)各項經營風險與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 (十二)風險控管說明書。 五、保全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保全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保全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六、法務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法務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法務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七、投資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投資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投資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六)投資標的說明書。 (七)投資報酬率未達預定利率時因應聲明書(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適用)。 (八)商品資產配置計畫與商品預定利率間關聯性之檢視。 (九)各項投資風險與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 (十)風險控管說明書。 八、風險管理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 (二)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三)檢視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四)檢核保險商品保險風險及銷售量對風險胃納之影響,並評估風險管理計畫是否在公司可承擔風險胃納範圍內。 (五)投資報酬率未達預定利率時因應聲明書(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適用)。 (六)商品資產配置計畫與商品預定利率間關聯性之檢視。 (七)風險控管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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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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