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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金管會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金管會核准。 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金管會審查完竣或經金管會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金管會規定限額者,金管會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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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