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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三 章 負責人之資格
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已充任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三、曾犯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妨害秘密、重利、損害債權罪或違反稅捐稽徵法、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其他工商管理法規定,經宣告有期徒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五、曾犯貪污罪,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六、違反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洗錢防制法、郵政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七、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八、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五年,或調協未履行者。 九、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恢復往來後三年內仍有存款不足退票紀錄者。 十、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五年者。 十一、依本法、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農業金融法、農會法、漁會法、郵政儲金匯兌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經金管會命令撤換或解任,尚未逾五年者。 十二、因犯竊盜、贓物罪,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尚未逾五年者。 十三、擔任其他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期貨商之負責人者。但因投資關係,經交通部洽商金管會後核准者,除董事長、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外,得擔任所投資銀行之董事、監察人(監事)或銀行以外其他機構之負責人。 十四、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簡易壽險業務之負責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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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之資格」的其他條文

第25條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第27條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壽險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第28條中華郵政公司之一等及二等郵局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第29條總稽核於充任後十日內並應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第30條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第31條金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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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