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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1條

金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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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