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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30條

第 三 章 負責人之資格
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管會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保險、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保險工作經驗十年以上,並曾擔任保險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郵政事業行政管理或保險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領導能力、簡易壽險專業知識或經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並事先報經金管會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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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之資格」的其他條文

第25條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人員: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第26條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之負責人應具備良好品德,且無下列情事之一;已充任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第27條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督導簡易壽險、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壽險處處長、資金運用處處…第28條中華郵政公司之一等及二等郵局經理,應具備良好品德及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第29條總稽核於充任後十日內並應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第31條金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簡易壽險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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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