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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3條

第 五 章 核保理賠人員資格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曾修習保險相關學科合計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四年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五年以上者。 三、曾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四、取得國內外保險學會、保險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並具聲譽卓著之保險專業機構授予相當於保險業核保人員之資格,並實際協助處理核保業務一年以上者。 五、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保險業核保人員資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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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前條第一項所稱合格簽署人員,係指中華郵政公司為配合保險商品審查,指定符合下列資格得簽署負責之…

「核保理賠人員資格」的其他條文

第44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或相當…第45條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第46條同時具有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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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