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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第42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2條
第 四 章 精算人員之管理
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有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之情事,金管會得視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中華郵政公司予以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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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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