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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6條

同時具有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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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