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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總局軍郵總管理處組織規程 第4條

軍郵總管理處因軍郵業務之需要,得於戰區內分設軍郵管理處,管理指揮指定區域內軍郵業務。 軍郵管理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人,視察員一人至三人,助理視察員一人至三人,科長二人至三人,管理員一人至三人,科員一人至三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郵務士、差二人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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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