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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106條
郵政規則 第106條
存證信函經郵局收寄後,除依規定申請撤回外,寄件人不得申請更改收件 人姓名及地址。其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由寄件人重新繕具正副本並另 付郵資及存證費,作另一存證信函交寄;因無法投遞經退還寄件人之存證 信函,須按新地址重行交寄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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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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