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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111條
郵政規則 第111條
郵件封面上不能書寫文字者,應另用堅韌之紙質、布質或皮質簽條,書寫 收件人及寄件人姓名地址,附繫其上,並另抄一份,裝入該郵件內。 前項簽條之最小尺寸為長十公分寬七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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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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