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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12條
封面依左列規定書寫: 一、直式信封直寫者:收件人地址書於右側,郵遞區號書於右上角紅框格 內,姓名書於中部。寄件人姓名、地址書於左下側或背面,郵遞區號 書於左下角紅框格內。 二、橫式信封橫寫者:收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依序分行書寫於信封 中部偏右;寄件人郵遞區號、地址、姓名書於左上角或背面。但寄國 外者,依各國規定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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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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