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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77條

各類郵件註明不得改投或改寄者外,如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經當事 人之申請,均得改投或改寄新地址。但應符合寄往新地址相關郵件之規定 ,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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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