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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178條
郵政規則 第178條
郵件改投或改寄之申請,應由收件人依左列事項填送申請書,交投遞局所 辦理。但書明寄交某人代收之郵件,由寄件人或代收人申請。 一、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姓名。 二、收件人或代收人之原地址。 三、收件人或代收人之新地址。 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為公私機構時,除蓋用機構印章外 ,並由其負責人簽名或蓋章。郵政機關接受申請時,得請申請人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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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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