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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179條

申請改投或改寄之有效期間,自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 封面所書地址投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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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