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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03條
每一專用信箱或信袋依租用人需要,由郵局給予鑰匙一柄或數柄。如有鑰 匙損壞或折斷時,應將損折之鑰匙送交郵局製發新鑰匙,不得自行配製。 需要鑰匙在二柄以上或鑰匙損折請發新鑰匙者,須依規定加付製鑰費用。 鑰匙遺失,不論一柄或數柄,應立即通知郵局,另換新鎖,未失之鑰匙退 還郵局。換鎖費用,由租用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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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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