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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221條

無著郵件由指定之郵政機關拆閱,如能獲知寄件人地址,即將原件裝入特 製封套,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者,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內裝物品係無價值或不能作買賣標的者,自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 一個月銷燬之。其性質易於腐壞或不能久存者,得由郵局隨時銷燬之 。 二、內裝物品係有價值或能作買賣標的者,自寄日起滿三年後無人認領者 ,即將其變賣。其性質易於腐壞不能久存或數量有消減之虞者,得先 行變賣,將價款保存至屆滿三年為止,逾期即將價款歸屬國庫。 前項退還寄件人之郵件,如原件為欠資郵件或按規定應補付郵資差額或另 付資費者,於投交時向寄件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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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