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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89條
郵政規則 第89條
交寄代收貨價郵件,應由寄件人按件填寫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如寄件人 需將代收之貨價撥存其劃撥儲金帳戶,並應在詳情單上寫明劃撥儲金帳號 及戶名。 前項詳情單,除由郵局供用外,寄件人得照式自行印製,並得於單上加註 寄件人名稱、地址及其他經郵局許可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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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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