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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90條

交寄代收貨價郵件,寄件人應於封面顯明地位黏貼郵局供用之「代收貨價 」紅色簽條,並填明代收貨價金額,所填金額不得塗改。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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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