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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91條

代收貨價郵件交寄後,寄件人如申請變更代收貨價金額,應依相關郵件資 費表之規定付費,並交驗郵局所給之原執據。原執據遺失時,應覓具保證 。 前項申請之程序,準用撤回郵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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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