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郵政規則 › 第92條

郵政規則 第92條

代收貨價郵件收件人自投遞局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未到局領取者,除寄 件人預先在詳情單上有所聲明,依其聲明辦理外,應將該件退回原寄局。
AI 白話解釋
← 第91條看 郵政規則 全文第9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