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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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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93條
收件人收到代收貨價郵件招領通知單後,應於規定限期內到郵局購買與代 收貨價相等之匯票或將款項撥存於寄件人在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所寫之劃 撥儲金帳戶,再憑匯票或劃撥儲金收據連同代收貨價郵件之收據向窗口領 取。代收貨價郵件收據上應填明領取日期並蓋章或簽名。 前項匯票,由郵局掛號寄交寄件人,寄件人須憑本匯票向郵局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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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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