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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94條

寄件人對其所發未貼郵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徵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報 章雜誌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貼紙,經回信人寄回時,代回信人交付郵資者, 為廣告回信。 廣告回信應先向當地郵政申請轉送主管郵政管理局核准登記,並限在國內 互寄。 廣告回信應按件計付手續費,其金額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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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