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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97條
郵政規則 第97條
廣告回信寄回時,無須預付郵資。但回件原屬平常函件,回信人欲作特別 處理函件寄遞時,應將全部應付之資費預先付足,並將廣告回信標誌劃銷 。 前項已由回信人付足全部郵資之廣告回信,廣告回信用戶免付手續費,如 所付郵資不足,應補足差額並加付手續費。 廣告回信用戶對其原發而經寄回之廣告回信不得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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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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