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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98條
郵政規則 第98條
廣告回信應按照原核准登記之回信信封、明信片或貼紙上所印之用戶名稱 及地址寄遞,用戶名稱如經塗改,即作欠資郵件處理。 廣告回信用戶地址如有變更,應即向郵局申請變更移轉或撤銷登記手續。 廣告回信用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核准之郵政管理局得撤銷其登記: 一、用戶未繳付郵資及手續費,經郵局通知而不依限繳付者。 二、連續三年未使用。 三、地址遷移不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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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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