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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 第99條
郵政規則 第99條
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 為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限在辦理該項業務之郵局交寄。但得寄至國內任何郵遞通達之地 方。 存證信函除在封面黏貼普通郵資、特別處理資費及回執費外,應另付存證 費,用郵票黏貼於郵局保存之副本上,以郵戳蓋銷之。 存證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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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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