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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服務辦法 第10條

廠商與郵局簽訂郵購合約,其所在地之郵局為承購郵局。廠商於接到各地 郵局轉來之郵購定單時,即照單配貨,妥予封裝,送交承購郵局交寄。 承購郵局負督促廠商儘速發貨交寄之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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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