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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服務辦法 第17條

聲請郵購物品後,於郵購定單遞交承售廠商前,得憑相關執據聲請撤回郵 購。 前項撤回依郵政規則郵件撤回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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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