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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服務辦法 第18條

聲請郵購物品後,收件人地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通知原請購郵局,以便 轉知承購郵局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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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