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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第12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2條
申請
第三條
至
第六條
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
第六條
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
第七條
至
第十條
之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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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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