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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12條

申請第三條第六條規定容積獎勵後,仍未達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上限者,始得申請第七條第十條之容積獎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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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