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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第9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9條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取得無障礙住宅建築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五。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無障礙環境者: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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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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