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 第6條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第6條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容積獎勵額度,規定如下: 一、取得耐震設計標章: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依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者: (一)第一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二)第二級: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三)第三級: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前項各款容積獎勵額度不得重複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