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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1條

主辦機關於委員綜合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及評選會各次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密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選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提供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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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