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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3條

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 審議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就主管業務及有 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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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