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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

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或其指 派人員擔任之;委員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分別就下列人員派聘之 : 一、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之代表。 二、具有都市計畫、建築、景觀、社會、法律、交通、財經、土地開發、 估價或地政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 三、熱心公益人士。 前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縣 (市) 政府首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 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依第一項第二款派聘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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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