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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審議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 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二款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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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