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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6條

審議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 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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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