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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 第29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應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將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每三個月評審一次,並應向董事會報告審查結果。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財產評審委員會成員應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及經驗,並不得有
第六條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前項委員會設置委員不得少於三人,且至少不得有三分之二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
第八條
第二項規定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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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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