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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對於每一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指示運用,均應指派符合本會所定資格條件之基金經理人員負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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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