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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所得應分配之收益,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分配之,並應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契約內明定分配日期。 前項應分配收益之標準,由本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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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