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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得自由轉讓,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受益人背書交付轉讓之。 前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之轉讓,非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記載於受益憑證,並將受讓人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記載於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受益人名簿,不得對抗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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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