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 第2條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第2條
本條例
第六十五條
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提出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及
第三條
規定基準認定之。 前項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委託方式及應檢附文件、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評估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及管理事項,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
第二條
至
第十四條
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